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加强学风建设,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和应用能力水平进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在教学运行管理中,考试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本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的新型人才的目的,考试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必需基本知识的程度、尤其是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动手操作的能力,准确地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第四条 为了改变一考定成绩的弊端,要求成绩评定实行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采取开卷考试、论文答辩、模拟等考试形式,专业基础课仍应以闭卷考试为主。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层层管、层层抓。 第六条 教务管理部负责安排期末考试的具体日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考试的场次和日程,安排、协调和公共课教研室和考场及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将《期末考试安排》印发至有关领导和各教学部门,供巡视、检查时使用。考试期间,教务科将组织督导组、学生科巡视考场。 第七条 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要密切合作,向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考试规定及考场规则 第八条 各班级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端正学风、严肃考纪教育,期末考试期间要求各班做好清理考场工作,清理一切与考试有关的用品和书籍,搞好教室卫生,保持考场整洁,并将课桌反向放置,抽屉面向讲台。 第九条 考场均按单人单桌设置座位,学生必须按指定时间和地点进入考场,迟到二十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处,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考试分组名单的顺序依次就坐,保持考场安静有序,如考生私自调换座位或课桌,使抽屉面向自己,监考教师应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条 考前五分钟内,考生应将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和书籍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桌面上只准放置文具和教师指定需用的物品,考试所需稿纸一律统一发放,考生不得使用自带稿纸。 第十二条 应试考试须持听课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角上,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对检查,以防代考。无考试证或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该场考试。 第十三条 发放试卷后考生应核对试卷,有无缺页、重页等现象,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提问,不得询问与答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夹带传递纸条,不得拆、撕试卷和互相交换演草纸,不得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自己答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交卷出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六条 考生如有违犯考纪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交学院处理,并报教务管理部备案,作弊学生不得纠缠监考教师,干扰监考教师正常工作和考场秩序,否则加重处理。考生若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有疑义,可写出书面材料报学院或教务管理部。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考试者,需提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 第四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教务管理部领取试卷及稿纸,并提前进入考场,按考场规则的要求检查、安排考生。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进行考前“三查”,一查学生是否有听课证或学生证;二查考试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三查试卷上学生所写班级是否与考试证上内容相一致。发现代考者,应没收试卷及听课证并立即向院教务管理部反映。 第二十条 发卷后要提醒考生核对试卷有无缺页、重页等现象。监考人员不得读试题和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如有试题印刷错误或文字不清之处可当众更正,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行为,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并在监考单上认真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阅读书报和聊天谈笑,并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和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第二十五条 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并检查试卷姓名及考号等内容有无涂改,如发现试卷数目不对或有涂改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核,以防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或代考现象的发生。试卷检查无误后,即令学生离开考场,并填写监考单记录缺考人姓名,将监考单及试卷一并交回考务组。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考教师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教师警告者; 二、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三、偷看书籍、资料、传递纸条或私拆、偷换试卷者; 四、请他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五、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六、考试时间结束,故意拖延不交考卷者; 七、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现象的试卷,经调查确属作弊者; 八、凡将书刊、报纸、笔记、稿纸等未放置在指定位置者; 九、有其他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干扰监考工作者,将依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