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学术专长,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热心兼职活动的人士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客座教授一般要求学术造诣较深,工作业绩突出。兼职教师要求教学效果优良。 第二条 聘任工作由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聘任一般要经过推荐、填表、审核等几个阶段,最后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聘期一般为3年。由学院颁发证书。 第三条 学院根据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承担学院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支付报酬,报酬标准由学院与当事人事先协商确定。学院不承诺其他报酬义务。 第四条 学院不定期地向客座教授、兼职教师通报学院情况,听取意见,邀请他们参加学院重要活动。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应关心学院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学院也要关心各位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是否承担学院工作任务,完全自愿,学院无权硬行安排。学院不得侵犯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冒用、滥用他们的名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有权要求终止聘任关系。 第六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必须维护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声誉,决不能学院的形象,不得冒用、滥用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的名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对自己的言行及社会后果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学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客座教授”与“新疆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得混淆。 第九条 学院如发现某位客座教授虽然聘期未满,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客座教授,应立即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作出解聘决定,并通知本人,收回聘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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